四川收账公司帮你延长诉讼时效
老陈长期租住老林家中,平时经营陶瓷销售,因为缺钱进货,就于1999年4月1日,向老林提出借款18000元,答应三个月内还清。老林看老陈平时待人尚可,每月都能足额交纳房租、水电费,还是做陶瓷销售的,就欣然应允,从房中拿出18000元给老陈,老陈当场出具借条给老林收执,并在借条中写了“期限三个月还清”。
三个月的借款期限很快就到了,老陈答复老林说很快就能还钱,后来老陈连房子也不租了,只留下一个电话号码。刚开始老林打给老陈,老陈还是说很快就能还钱,可后来老陈的电话直接变成空号。因为一直无法联系上老陈,老林就把借条藏好,想等老陈主动来找他。
老林一等就等了17年。2017年初,老林听说老陈村里最近要发生态林补贴,心想应该可以找他拿到钱,就向法院起诉老陈,要求老陈偿还借款18000元。
虽然老林胜诉了,但是毕竟借款人因为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不多,所以出借人若持有约定履行期的借条,还是应主动要求借款人还款或起诉,避免借条超过诉讼时效。
一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民间俗称欠条或者借条)内约定了还款日期的,那么自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2年内为诉讼时效,过了2年,将会很大可能失去胜诉权。(为什么说可能呢,因为万一对方在诉讼环节没有提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就有可能胜诉,不过,这个概率很低。)
二是借款合同或者欠据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简单的说就是借款合同自打借条之日起20年为诉讼时效;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不过,欠条的特殊性决定了时效的特殊性。
我国《民法通则》对债务清偿规定了诉讼时效。如果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驳回诉讼请求等败诉的后果。但你是否注意到,《民法通则》第140条有这样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有鉴于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可以采取下面10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
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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