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老赖们,你要赖到牢房才甘心?
有的人不还钱是由于没有钱,我们本着帮人帮到底送佛送到西的心理说:你度过难关了再还也不迟。但有的人想着,我不想还了,那装穷你就不会要我还了吧。这样的老赖在我们看来很难以理解:这样不道德不诚信的事怎么好意思呢?但他好像就认准了:“我就算赖你也不能把我咋滴。”真的不能把你咋滴吗?成都收账公司告诉你。
一、通过虚假诉讼做空资产涉嫌虚假诉讼罪
为了不还钱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伪造事实与他人合谋制造了虚假民事纠纷将自己告上法庭骗取判决,这样做法院会将财产判给他人,债权人如果起诉的话,他的财产早就没有了。
东莞人郝某为卢某垫资建厂房引发纠纷诉至东莞市中院,卢某的制衣厂和增城房产于2009年7月被查封,法院判决卢某向郝某支付工程款206万余元及利息。
1个月后,卢某堂兄阿尧拿着一份250万元的“借据”到增城市法院起诉卢某。立案当天,双方代理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阿尧要求被查封的财产应分他一份。郝某得知此事后,怀疑两人恶意串通,遂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诉。法院查明后决定对增城某制衣厂老板卢某、卢某堂兄阿尧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的最高罚款。
这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涉嫌拒执罪
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有能力履行却故意不偿还债务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1月,李某向凤阳法院起诉称王某以经营砂石厂为由向其借款,借款期限从2013年5月起至11月止,到期后,王某却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审理中,王某称同意偿还借款,但由于砂石厂经营问题,暂时无力偿还。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王某向李某借款42000元,后归还了7000元,法院遂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归还借款35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4月13日,执行人员驱车赶往凤阳县大庙镇,依法就地查封了王某个人经营的砂石厂内设备,同时对“老赖”王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而在刑法中对于这种赖账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最高可判七年,因此老赖们要想清楚自己到底要不要还钱。
三、暴力赖账涉嫌敲诈勒索罪
李国庆是高淳人,2009年10月在安徽宣城开了一家烤鸭店,经营过程中,他多次从宣城人张大林、刘建平处拿原材料及鸭子,但货款却迟迟不给。到了2010年3月,他已分别欠张大林6.3万多元、刘建平6.8万元,后应张要求,他将自己的私家车抵押给了张。2011年3月5日,李国庆跟两债主联系,让他们到高淳去结算货款,同时他还让张大林把他抵押的车子开过去。
在暴力威逼下,张大林只好按照李国庆的意思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以抵消之前6.3万多元的欠款及利息。至此,李国庆仍不罢休,他还要求张大林写一张6.2万元的欠条。“我的车给你用了10个月,你总得给我租金吧?”李国庆嚣张道。张大林脱身后立即报警。
2012年5月10日,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李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抵赖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李国庆有期徒刑五年。
债务人如果不想还钱,还暴力逼迫债主将债务一笔勾销,同时还让债权人写下借条,这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以非法手段获取欠条/借条涉嫌4种犯罪
欠下20余万元欠款无力偿还,男子孙某竟纠结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将欠条抢回。10月12日,汶上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债务人想要消灭债务,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明的,可以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
你借的别人的钱,既然是借钱,那不管过多久那也是你欠着别人的,是别人的不是你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管你怎么否认想要赖掉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对于赖账的严厉处置,你难道要放纵自己赖到牢房才甘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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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郝某为卢某垫资建厂房引发纠纷诉至东莞市中院,卢某的制衣厂和增城房产于2009年7月被查封,法院判决卢某向郝某支付工程款206万余元及利息。
1个月后,卢某堂兄阿尧拿着一份250万元的“借据”到增城市法院起诉卢某。立案当天,双方代理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阿尧要求被查封的财产应分他一份。郝某得知此事后,怀疑两人恶意串通,遂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诉。法院查明后决定对增城某制衣厂老板卢某、卢某堂兄阿尧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的最高罚款。
这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涉嫌拒执罪
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有能力履行却故意不偿还债务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1月,李某向凤阳法院起诉称王某以经营砂石厂为由向其借款,借款期限从2013年5月起至11月止,到期后,王某却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归还借款。审理中,王某称同意偿还借款,但由于砂石厂经营问题,暂时无力偿还。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王某向李某借款42000元,后归还了7000元,法院遂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归还借款35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4月13日,执行人员驱车赶往凤阳县大庙镇,依法就地查封了王某个人经营的砂石厂内设备,同时对“老赖”王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而在刑法中对于这种赖账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最高可判七年,因此老赖们要想清楚自己到底要不要还钱。
三、暴力赖账涉嫌敲诈勒索罪
李国庆是高淳人,2009年10月在安徽宣城开了一家烤鸭店,经营过程中,他多次从宣城人张大林、刘建平处拿原材料及鸭子,但货款却迟迟不给。到了2010年3月,他已分别欠张大林6.3万多元、刘建平6.8万元,后应张要求,他将自己的私家车抵押给了张。2011年3月5日,李国庆跟两债主联系,让他们到高淳去结算货款,同时他还让张大林把他抵押的车子开过去。
在暴力威逼下,张大林只好按照李国庆的意思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以抵消之前6.3万多元的欠款及利息。至此,李国庆仍不罢休,他还要求张大林写一张6.2万元的欠条。“我的车给你用了10个月,你总得给我租金吧?”李国庆嚣张道。张大林脱身后立即报警。
2012年5月10日,高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李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抵赖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李国庆有期徒刑五年。
债务人如果不想还钱,还暴力逼迫债主将债务一笔勾销,同时还让债权人写下借条,这种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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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想要消灭债务,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明的,可以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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