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账公司查找冒充案件的重点
冒充是指擅自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导致误认误购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实质上也属仿冒行为。
成都收账公司------在仿冒案件调查上要注意其法律适用要点1.对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上述仿冒行为时,可以一并予以认定。2.经营者擅自将他人在先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除制造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并用于自己制造或者销售的商品上的行为外,单纯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而并不自用的行为,以及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包装装潢的行为都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侦探公司在调查取证时对“相同或者近似使用”与“市场混淆和误认”一并考虑。可以根据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整体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原则综合分析认定。充分掌握仿冒行为的特性,如公开性,比照性,主客观故意模仿性和混淆性。认定具有名称、包装、装潢属于“特有”。
收账公司取证时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1.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即对名称来说,不能是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质量、重量、数量的文字,不属于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化学名称;对包装、装潢来说,看是否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包装、装潢相比具有显著性的区别性特征。
2.调查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正式使用的时间是否在先,只有在先使用,才能形成竞争优势,引起在后非冒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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