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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浅析如何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

  成都收账了解到案情禄某与戚某于2003年1月30日结婚,于2011年3月21日离婚。2011年3月18日,禄某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有禄某借周某50万元。借款三日后禄某与戚某离婚。后禄某未归还借款,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禄某、戚某共同归还50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借款是否应由禄某、戚某共同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禄某向周某借款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没有证据表明禄某借款得到了戚某的同意,禄某在借款前频繁出入境,借款后三天双方即离婚,该笔借款根本未用于家庭生活。遂判决禄某归还周某借款50万元,驳回周某要求戚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成都收账认为,夫妻婚后所得为共同财产,但婚后对外借款到底由谁偿还却经常产生争议。有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认为,如果所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而有的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认为,只要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成都收账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否正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无矛盾呢?对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分析,夫妻债务涉及两层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内部和夫妻关系外部。就夫妻关系内部而言,当夫妻离婚时,如借债方提出其所借款为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时,借债方必须举证证明所借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证明不了,应自行承担。但在涉及外部关系时,即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时,应如何处理,则应结合司法解释和《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债权人如证明所借债是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推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但如夫妻一方能证明所借债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符合司法解释“但书”规定,则应由借债这一方对外承担责任,配偶无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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