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的其他组织是什么
民事诉讼上的其他组织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适用定见》第40条规则,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则的别的安排是指合法建立、有一定的安排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安排,包含;
(1)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安排;
(2)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挂号收取中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挂号收取社会团体挂号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城镇、街道、村办企业;
(9)契合本条规则条件的别的安排。
法人非依法建立的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如何
《民事诉讼法适用定见》第41条规则:法人非依法建立的分支机构,或许虽依法建立,但没有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建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因法人或别的安排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作的债务债务纠纷诉讼,以谁为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适用定见》第42条规则:法人或许别的安排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许授权行为发作的诉讼,该法人或别的安排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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