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何区别
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何区别?从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可以得出他们的区别。意思表示是他们的区分方法。接下来中国收账论坛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四川
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
二是单纯不作为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
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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