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行使搜集证据职权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行使搜集证据职权
什么情况下,应由人民法院行使搜集依据的职权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定见》第73条的规则: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依据,或许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求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查询搜集。
2.负贵查询搜集的依据包含: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求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供给的依据相互有矛盾、无法确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搜集的其他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70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定见》第76条、第77条的规则,当事人在提交依据时: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许原物确有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有必要附有中文译著。
2.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答应,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准确表达毅力的人,不能作证。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依据,应依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请求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议。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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