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中第三人享受哪些权利
什么是第三人?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的第三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力?
《民事诉讼法》第56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65条第66条的规则: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尽管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子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能够请求参与诉讼,或许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卞人的诉讼权力责任。
2.按照民书诉讼法第56条的规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乎实、理由.成为当书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请求或许由人民法院通知参与诉讼。
3.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书人的诉讼权力责任.判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子的统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许请求撤诉。
什么情况下,不得将案外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
根据《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则》的有关内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将案外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
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许补偿等责任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好仲裁或有约好统辖的案外人,或许专属统辖案子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质量纠纷案子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依据已证实其现已提供了合同约好或许符合法律规则的商品的,或许案子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则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许作为收货方现已认可该商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
3.人民法院对现已履行了责任,或许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产业,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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