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四川成信达收账公司

成都收账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是关键

成都收账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是关键

    成都成信达收账公司已成长为具有科学管理 体系、专业追账操作流程、完整运营模式的专业机构,具有完整的服务平台,拥有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的催帐专员,具备丰富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经验的专业队伍。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款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款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款意见》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意见是在1991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相关文章推荐:  
Copyright © 2002-2019 四川成信达收账公司 www.cdcxd.com 备案号:蜀ICP备18023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