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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信达收账公司

成都收账公司父债,子必须要还吗?不还行不行?

       在传统观念中,父债子还是世人眼里不容推卸的责任,于是很多父母成为老赖,儿女也受到了连带责任。将这个观念放至当今社会是否还一样适用呢?
       有人说,父母含辛茹苦的将你拉扯大,作为儿女帮他们还钱,是应该的。还有人说,大家都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人,应该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没有必要“父债子还”。今天成都收账公司将用实际案例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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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的母亲去世后,一直与父亲靠经营水果摊为生。今年年初,父亲也不幸去世,他的父亲生前曾有30多万元外债至今还未还清的,而李先生继承的则是套价值20万元的房产。现在债主天天上门收账,说“父债子还”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规矩。李先生对这一说法很是不解,他找到成都收账公司,在成都收账公司的解释下,他的疑惑解开了。那么,李先生真的需要帮父亲偿还欠下的债吗?什么情况下,李先生能不还这笔父亲留下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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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收账公司先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
       所以,“子债父还、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先生听到这个就对成都收账公司说:既然这样,那我是不是就可以不还了?这笔债务随着父亲的死亡也就不存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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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成都收账公司又告诉李先生,我国《继承法》第33条也规定了:“继承人继承遗产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既然李先生已经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就应该在遗产的价值内偿还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父债”,也就是差额的10万多元可以不偿还。当然,如果超出部分李先生想要偿还,那也是没问题的。若是李先生想与这笔“父债”没有关系,可以选择完全放弃继承父亲所留的遗产。
       那么,生活中遇到欠款人死亡了怎么办?是不是这笔债务就要不回来了呢?
       首先,要区分死者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为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共同债务又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本人偿还,债务人死亡的,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另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除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该债务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承担共同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其次,要区分死者的近亲属是否继承了死者的遗产。别忘了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没有清偿义务。
       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但其对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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