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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未婚同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算共同债务吗?

       当下社会,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未婚同居,一旦开始同居生活,就会发现许多你意想不到的事情——到处都充满了能够引起争执的危机。尤其是在经济方面的问题,比如向别人借钱之后该以怎样的方式偿还,该由谁来偿还这些问题都会出现分歧,或者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2010年底,伍先生通过镇江一家婚介所与张女士相识,经过几次接触,双方都觉得对方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自己的择偶要求,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
  通过一段时间更深入的了解,伍先生与张女士决定结为连理,2011年6月,伍先生与张女士一同前往首饰店,由伍先生花5000元为张女士购买了订婚戒指和项链,双方决定于年底领取结婚证,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并没有按期登记结婚,而继续共同生活。
  一年多后,张女士的子女买房缺钱,伍先生给了2万元,伍先生多次向张女士提出去登记结婚,但张女士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伍先生就与张女士协商,提出双方好聚好散,只要张女士返还5000元的订婚戒指和项链以及2万元借款就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张女士同意分手,但不同意还钱。伍先生也失去耐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女士返还5000元首饰款和2万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伍先生出资5000元为张女士购买了金手镯、戒指,应认定为男女在恋爱期间自愿无偿的赠与行为;伍先生给张女士儿子的2万元,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用。
  最后,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2万元,驳回伍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单身老人再婚本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对老年人丰富感情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有些老年人由于子女反对等种种原因,无奈未婚同居,所以,由此可见“恋爱需谨慎,同居事情多”你觉得呢?
      2012年5月,张一峰与李花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6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两人同居期间,张一峰先后向王仁彪借款共80000元。2013年10月,借款到期,经王仁彪多次催要,张一峰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故王仁彪将张一峰、李花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那么,李花到底有没有一起偿还这起债务纠纷的责任呢?
       对于该案,首先要对“同居”与“合法婚姻”做一区分。所谓同居,一般是指男女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合法婚姻通常是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下,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结婚证的,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是合法的婚姻。
       具体到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因此,本案要认定张一峰在王仁彪处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张一峰、李花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了张一峰、李花共同的生产、生活,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该举证责任在于王仁彪,在王仁彪没有该方面证据的情况下,张一峰的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系其个人债务。
       在我国现在已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大背景下,这极不利于当事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同居者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得不到法律完整保护,同居者之间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夫妻之间有,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一般也不能算共同财产,所以领证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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