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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近百妻子因前夫欠款“被负债” 结盟维权

​  2011年8月起,陈玲收到第一份起诉书,其后几个月,其他七份传票接踵而至,起诉金额高达337万元,全部是前夫刘正“举债未还”的案子。此后,陈玲陷入寒冬,无法跨入春天。
  “最开始,八个案子全部按‘24条’,判我共同偿还前夫的债务,有的案子银行转账流水都没有!”陈玲说。
  9月20日,陈玲的七个案子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再审开庭。
  当天早上,陈玲抬着几十斤重的证据材料到达法庭,结果被法院拒收。这让她想起了三年前,工资被法院冻结,她哭着跑到28层楼顶,“觉得看不到出路,想这么纵身一跃。”
  从28层楼顶下来后,她开始走上了维权之路。三年来,陈玲跑了无数次法院,身上的八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今年六月,八个案子其中有一个案子已经改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过去的十二年里,法律学界和业界关于“24条”一直有争议。201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第三次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
  多位司法界人士认为,聚焦在“24条”上的问题实际反映了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在陈玲的带动下,一个自称“反24条联盟”的群体开始聚集,他们包括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100多人,当中89%为女性,共同点是认为自己基于婚姻关系“被负债”。
  反“24条”联盟
  反“24条”联盟是指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被负债”群体。
  “我们鼓励她们成立了一个互助的妇女组织。”湖南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邱梦丹说,在跑了不少案子后,陈玲已很有经验了,“我们把很多当事人介绍给她,这样她们就可以抱团取暖。”
  邱梦丹曾跟最高法的法官交流探讨过 “24”条的问题,“他们也知道,说你们湖南炒得很热(重视),有一个‘反24条联盟" 。
​  失去婚姻,没有孩子,房产工资被冻结……2013年,想纵身一跃的陈玲,从28层楼顶走下来后,通过论坛、报纸、以及电视媒体等,联系到了4个和她一样的“被负债”者。
  “被负债者”叶薇认识陈玲前,其前夫告诉她有9个亿的债,想离婚就要先还4.5个亿。“我当时想自己再怎么拼搏,哪怕再活10辈子也还不上。”觉得不被人理解的她,那时一度患上了抑郁症。
  事实上,这个“联盟”不仅仅是在湖南,如今成员已经覆盖23个省市自治区,以湖南人最多,其次是江苏、福建、浙江。她们最开始通过QQ群联系,2013年“转战”微信群,目前微信群有一百多人,除了“24条”被负债者,里面还有部分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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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福建人兰瑾在新浪微博上发文《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获得了600多万次的点击量,也吸引了不少人加入这个群体。结婚才一年多,2015年春节过后,孩子刚满6个月的她成为了单亲妈妈,前夫给她留下一百多万的债务。
  成员“小羽妈妈”统计了“被负债者”的问卷调查。她说,截至2016年8月初,共收到来自23个省市自治区共106份问卷;有过半问卷参与人集中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统计中可以看出,她们89.6%的为女性,10.4%的为男性,88.6%的拥有稳定工作,5.7%的已经退休,55.7%的配偶“跑路”。
  9月26日,陈玲和几个“反24条”群体代表到北京参加全国妇联组织的研讨会,“研讨会主要探讨‘24条’,参加的有法官、律师、婚姻法学专家、全国人大代表等”。
  因为和前夫的诉讼,四十岁的陈玲除了工作外,所有时间都扑在 “反24条”上,她经常凌晨一两点不睡觉,反复查看“24条”的最新动态。
  “如今我害怕与男人交往”,陈玲觉得,如果一切不改变,她就不会有自己的生活。
  反“24条”联盟是个松散群体,新人大多是通过微博找来。成员“小羽妈妈”说:“我们每个人还要工作带孩子,只是为了抱团维权,也没有主动去寻找她们。”
  这个联盟群中成员的想法各不相同,有人为推动“24条”废除的,有为个人案子维权的,有些顾虑到个人隐私不愿公开维权,也有人维权成功后退出了群。
  反“24条”联盟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八个案子
  陈玲1993年参加工作,名下有三套房子和一个门面,其中一套单位房于1998年购买,两套商品房和一个门面,分别购买于2005年和2006年。其名下房产贷款,于2009年12月29日前全部还清,早于原告诉称的刘正离婚前在外面“借贷”时间。
  “房子主要是用我的名字,都是父母和我自己婚前婚后的积蓄。”陈玲称,婚内买的两套房子和一个门面,没有用刘正的钱,而刘正与2005年6月8日签订协议与人合伙成立的一家饭店,和2010年1月25日开始参与经营的一家餐饮店,陈玲称,“直到收到传票,我都一无所知。前夫在婚姻期间内买房又卖房,我都不知道。”
  结婚五个月后,刘正打了一张欠条给陈玲,上面写着刘正借陈玲两万多块钱。“结婚前,就开始向我拿钱。结婚后,拿回来了两次五百块,后又拿走了一千五百块。”陈玲说,刘正不带钱回家,人也经常不回家,夫妻感情恶化。
  2006年,陈玲从朋友处得知,刘正在外面有女人。陈玲哭得撕心裂肺,之后把全部心思转到工作上。“后来他提出离婚,我当时不同意。”陈玲说,刘正逼他写离婚协议,两人甚至还去过民政局。
  “我那时30岁,觉得年纪大,也害怕离婚。”陈玲妈跟陈玲说“年轻人都爱玩,等他玩几年玩腻了就好了。”事情没有想像那么好,2007年,两人开始分居。
  陈玲说她也想过离婚,但是为了父母,她告诉自己要维持婚姻。直到2011年4月深夜,“外面的女人”发短信来说,刘正在某酒店和其他人开房。思考几天后,陈玲不想再继续了,她打电话给刘正的爸爸,说自己准备和刘正离婚。
   瘦,不高,衣领竖着,老是缩着脖子,“我笑他像是装在套子里的人”,2002年,陈玲第一次见刘正时,两人在帮同一个朋友搬家。刘正看起来挺热心的,当天帮朋友搬完家后,晚上还开车送陈玲回家。
  后来,刘正经常到她单位门口接她。“我下班一出来,看到他,觉得特别开心。”陈玲说,刘正那时在一家公司做财务,经常开着公司的车接她,“有时在门口一等就好几个小时”。
  2012年7月,法院判决陈玲和刘正离婚,个人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经手债务归各自处理,同时法院还查明,这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而在离婚前夕,却有八起案件在长沙市两家基层法院起诉陈玲,要求她承担刘正离婚前半年(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所借的八笔共计337万元的“债务”。
  八个案子一审全部判陈玲共同偿还,甚至在2013年,她的工资和房子全部被冻结,只留了一千块的生活费。
  今年40岁的陈玲,依旧单身一人,在长沙某国企上班,谈起这场婚姻,她说婚后再也没有这样的温暖。
  现在刘正的电话号码早已更改,记者到前述饭店和餐饮店内了解,被告知刘正已经离开,其中一家饭店的名称已经更改。此前,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称,餐饮店早在原审起诉半年后便未再经营。
  在被告刘正缺席的情况下,陈玲的八起案件一审过后都经历了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其中一起一审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的案件,在2016年6月12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玲对涉案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故涉案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认定为刘正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然而陈玲的其他七个案情相似的案件,发回重审后于9月20日在芙蓉区法院审理。陈玲的委托代理人蒋小丽称:“根本没有开庭,我被他们赶了出来,已经向他们副院长提出抗议。”在此之前,蒋小丽代理陈玲的案件,已经在长沙市中院、雨花区法院开过五次庭。
  9月26日,记者致电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询问案件审理情况,审判监督庭庭长张劲波回复称,9月20日未开庭的原因是代理人手续不全。

  司法界争议
  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司法界对“24条”的观点不尽一致,有觉得其理论上没有任何问题的,也有认为其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夏吟兰曾公开发文《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指出就“24条”所指债务的性质,重要前提是确定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权限。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第三次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提交了修改建议。
  曾在湖南省妇联工作过的她,很早就接触到“24条”的维权者。今年3月8日,傅莉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以湖南为例,2013年、2014年、2015年三年间,湖南省地区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件,从1407个上升到3751个,增长2.67倍。”
  争议聚焦在债务关系“举证难”上。从多个案例来看,实践中很少有债务双方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为一方借款;此外在诉讼中,许多法院绕开“24条”中的“例外条款”,未让债务关系人举证,因债务关系人配偶的身份,举证债务未用于家事用途也很困难,而且她们很难申请到法院调查令。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礼仁担任婚姻家事合议庭审判长达15年,他认为“不是当事人‘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往自己身上揽’,而是司法解释将举证责任强行往当事人身上揽。”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证明责任往自己身上揽。”
  傅莉娟在2016年3月8日的媒体采访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并注意举证责任的转换问题。
  "24条’的问题实际上是,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它和我们整个《婚姻法》的财产制度不健全有关。”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4条’会加大婚姻的不安全性。”
​  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看来,“24条”基本上没有问题,夫妻一方借的应该推定为双方一起借的。但他同时认为,"24条’确实当时不完善,它里面有些具体问题,但不是司法解释本身的问题。”
  “为什么‘24条’不合理?因为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夫妻两个人签字!”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表示:“24条”没有要求借贷时夫妻两方签字,让婚姻另一方来承担这种风险,容易造成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恶意串通。
  马贤兴解释说,实务界夫妻债务案例存在两种恶意串通情形: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一方与他人(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此时举债人配偶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法防范和控制风险;矛盾的次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之间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有主动权,可尽也应尽债权安全注意义务,只要在债权发动之时,让夫妻共同签字就防止了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
  马贤兴说:“这本是一个十分简单的事情,根本不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作特别规定。‘24条’只讲债权保护,不讲债权规范,容易为虚假债权、恶意债权开方便之门。”
  就在前几天,10月4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其中一起案例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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