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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审理案件存在利害关系,诉讼当事人担心

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要求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与此种权利相对应的,则是法官在进行审理案件时应当保证审判中立的义务。如果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已经有可能影响法官的内心中立的判断,形成偏袒一方的倾向,法律就应该进行干预,避免造成审判不公。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设计了申请回避制度,赋予当事人消除此种不正当影响的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情形时,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种申请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情形,具体包括(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入、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值得注意的是,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外,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
当事人在申请回避时,应当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提出回避的形式较为宽松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这样的规定是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也会主动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其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是提出回避申请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若法庭审理结束后当事人方发现回避事由的,可以提起上诉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三是提出回避申请可能造成原审理活动中止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人员是否进行回避作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除有需紧急处理的情况外,原审判人员应当停止审理活动。四是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可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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