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汉的诉讼期限利益维护案件
2012年,李老汉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小李给付赡养费,李老汉委托了与其同村的侄女李英代为诉讼,庭审前程序进行的有条不紊,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期限内向被告小李以及原告李老汉送达了起诉书及答辩状,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后法庭确定于2012年7月23日上午9点30分进行开庭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进行了通知。而2012年7月21日,北京遭遇61年以来最大暴雨,截至7月22日,暴雨引发房山地区山洪暴发,拒马河上游洪峰下泄。李老汉所居住的房山区霞云岭乡遭遇泥石流侵袭,周遭道路出现了积水塌方的现象,致使李老汉及李英无法在2012年7月23日赶至房山区人民法院。后李英通过电话向审理法院告知原告所在地区受灾情况,审判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决定推迟审判(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延期期限的内容规定在新《民事诉讼法》第83条中),延期审理。因法院对李老汉的案件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李老汉不会因未出庭而被视为撤诉,同时延期审理之前所为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待李老汉不能参加诉讼的事由消除后,法院将进行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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