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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债权人还能采取什么方式来

债的担保需要以担保合同或担保权的设定为条件。在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况下,还能采取怎样的方式保护债权?本问题屮所介绍的债的保全制度恰恰解决了这一难题。
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消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所赋予的债权人行使债的保全权利,实际上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的相对性,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无权以此项合同为依据而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在债的保全制度下,债权人其有了对第三人债的干涉权。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极端偏离合同相对性原则,法律对债权人行使债的保全设置了相应的条件与程序
一是必须有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事实发。这种试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责任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是债务人不当处理财产致使责任财产减少。
二是债务人已陷于延迟。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限,但是债务人并未履行。这时因为债务到期之前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难以预料。此时如允许债权人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则属于对债务人的过分干预。
三是都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无论是债权人行使代为权还是撤销权,都必须借助国家司法机关公力救济手段,以防止债权过分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滥用权利。
四是债的保全措施的行使都存在一定限制。在代位权的行使中,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在撤销权的行使中,债权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处分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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