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四川成信达收账公司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2000年11月8日,北京市甲公司与北京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售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50吨钢材,乙公司收到货后付款。2000年12月20日。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钢材全部发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货后屡次拖延付款。经调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原来是一家濒临倒闭的公司,已没有什么财产。
后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在天津河西区有一批即将出售的钢材,大约有100吨,遂准备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案中,乙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的情形。且根据乙公司日前的经营状况,其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防止乙公司销售钢材后转移款项,甲公司有权对这些钢材提出诉讼财产保全,在管辖条件上,甲公司可以向这批钢材的所在地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出申请,也可以向乙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甲公司在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最后,甲公司还应在财产保全后的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有权解除对该批钢材采取的保全措施。
可见,无论是诉前证据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均是利害关系人根据客观存在的紧急情况,要求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固定并保存相关证据、财产的制度提前介入性是二者的共同特点,也正是因为这种提前介入性,导致以上两种措施可能给相关人带来不便或直接损失。因此,法律对诉前措施设定较为严格的条件,如要求申请人承担提供担保、按期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义务等。在适用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利害关系人必须对自身义务有所认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才能保证措施的有效实施。

相关文章推荐:  
Copyright © 2002-2019 四川成信达收账公司 www.cdcxd.com 备案号:蜀ICP备180233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