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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怎样主张权利,来确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的担保权人需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担保权,逾期行使担保权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保证权人怠于履行权利致使保证人的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自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保证期间。我国的保证制度中,存在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保证期间因保证形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确定方法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一般保证人可以依据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向一般保证的主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前,必须要首先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以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请求的方式主张权利。我国担保法还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仅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即可,债权人既可以向连带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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