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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问题解答法定代理人制度使无诉讼能力人能通过法定代理人得以弥补自身心智不成熟的缺陷,从而使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能被法律所承认。但是法定代理制度仅能弥补一般诉讼行为能力。若从对法律规定的精通程度来考虑,则需要委托具有一定法学专业能力的诉讼代理人来增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这就是委托代理制度的最大意义所在。                 作为掌握专业法律知识的诉讼代理人,其对法律知识以及诉讼程序的熟悉程度,将在诉讼行为中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委托代理制度不是为了弥补当事人欠缺的诉讼行为能力,而是扩大当事入已经具备的诉讼专业能力。
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协议而产生,因此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不像法定代理人那样广泛,而应由委托协议确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同时在涉及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实体性权利时,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处分实体权利的具体授权内容,仅标有“全权委托”或“特别代理”等笼统字样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实施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行为。
由此可知,在当事人因车祸昏迷不醒而丧失认知或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时,如果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认为有需要聘请他人代为进行诉讼以扩充专业诉讼能力时,其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的人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代为进行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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