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行使起诉权而导致胜诉权丧失的案例
2010年5月1日,李某驾驶小客车与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2010年5月4日,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并向双方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左尺桡骨骨折,进行了脾切除以及左尺桡骨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2010年5月15日王某出院,出院一年后,王某于2011年5月10日再次入院,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手术,直至2011年5月17口才出院。两次手术工某共花费了人民币30O58元。2011年9月1日,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构成八级伤残。王某于2012年6月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90058元。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抗辩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已过期。
在此案中,王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方提出诉讼,其实体权益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王某在治疗终结前,伤情尚不明确,是否构成伤残还不确定,医疗费用持续发生,也难以明确诉讼请求。王某的治疗终结之日为2011年5月17日,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为2011年5月17日。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治疗终结点为诉讼时效起点计算,王某应在2011年5月17日之后的一年内提起诉讼。如王某超过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其请求将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具体而言,若王某于2012年5月17日之后提起诉讼,被告方以其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将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清求,其要求赔偿190058元的主张难以实现。
以上是未及时行使起诉权而导致胜诉权丧失的情形。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形,虽然当事人取得了胜诉判决书却因未及时申请执行而导致胜诉利益不能得到司法强制力的保护。
相关文章推荐:- 上一篇:儿子吸毒儿媳离家出走老汉报警求抓走
- 下一篇:收账技巧—笑里藏刀催款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