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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书写十忌(附完美借条范本)及注意事项

成都讨债公司为您讲诉借条书写十忌:
     一.忌空白过失。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如有的持条人事后在空白处补记“若逾期不还,借款利息将加倍”等内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损。

 

     二.忌大、小写不清。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如有的小写借款金额10000.00元,可能由于笔误会多添个零或小数点位置点错,写成100000.00元,小写金额后再写大写,则一般不会出现此类低级错误。

 

    三.忌不写日期。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四.忌用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借条不宜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如用此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如有的案件纠纷中出现,写借款金额时,借款人谎称笔故障,换用褪色的笔书写,致使事后借款金额部分因字迹褪色无法辩论。

 

    五.忌不认真核对。借条写好后要反复核对,在找别人代写或由对方代写后,对字据要字字斟酌,不能稀里糊涂地就签字盖章,以免后悔。

 

    六.忌内容表达不清。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七.忌名字不全。借条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这对持条人来说要注意,可能会给写条人留下赖帐的把柄。

 

    八.忌使用同音同义字。写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多义字代替,否则也是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九.忌印章不规范。借条由他人代笔书写或代签名,而且只在借条上面按一个手印,如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

 

    十.忌还款时不索回借条。还款时,对方如一时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成都收账公司为您推荐【借条范本】

借 条①

为购买房屋②,现收到③刘洋④(身份证号:234567…0898)⑤以现金⑥出借的¥8001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⑦,借期陆个月⑧,月利率6‰(仟分之柒)⑨,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⑩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借款人:郝杰?

(身份证号:765432…1817)

贰零壹叁年陆月捌日?
 

【注意事项】

 

一、主体问题

 

首先,出借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并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应要求作为自然人的借款人本人当面签字、按印,如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了在借款人署名栏处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印章外,还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按印。

 

其次,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留下借款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便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做好准备。

 

二、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规定》确定的利率是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规定》用年利率24%、36%这两线重新划定利率、利息三个区域(“两线三区”):一是24%以下年利率属司法保护区;二是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为无效区;三是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区,已经支付的部分,依旧合法,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而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也不会保护,但是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亦无权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将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担保问题

 

对于数额较大或风险较大的借贷,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找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质押。对于公司作为保证人的,除了要求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按印外,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还应要求公司提供本次担保已依法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文件,以尽量避免借贷双方日后在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上产生纠纷。

 

 

另外,保证、抵押、质押均应签订书面协议,抵押、质押还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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