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账公司」提醒借款时要留转账凭证
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能讨回借款:
朋友之间的借款是很常有的事情,并且有重情义的人说为朋友两肋插刀上刀山下火海也在所不辞,但是有时候朋友也会是辜负我们这样对待的一个人,特别是涉及到金钱,因为谈钱伤感情了。让朋友还钱会影响友情,并且放不下面子,会让朋友觉得自己不信任他,于是很纠结;不让朋友还钱又伤害到了自己的利益,毕竟这些钱也是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且万一是朋友忘记了呢?于是很有可能最后就因为几千元的款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收账公司提醒,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一定要保存相应的债权凭证,以免给自己造成利益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会碍于情面不出具借条,仅仅作出口头约定,而在借款人还款不能或者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往往会由于缺少必要的证据使自己不能获得利益。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随着网络上老赖黑名单的出现,将老赖的信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 通过该系统,全市各级法院将拒不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从而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同时,把系统与工商、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对接,相关部门看到法院公告后,对老赖在融资、经营、注册新企业、投资、置产、出境、高消费等方面进行限制或制止。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可采取的措施: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成都收账公司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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