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在贷款行与担保企业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一般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未做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合同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猎豹收账但值得注意的是: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能并存。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后,保证债务人的或有债务即变成实然债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应自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起算猎豹收账。
2.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不是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起算,也不是自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而是自债权人首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起算。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未经公证的债权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追偿,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应自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猎豹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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